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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醫保指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自:無錫虹橋醫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醫保政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統籌基金起付標準:(即起始費或門檻費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三級醫療機構:在職員工:950元,退休人員:750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二級醫療機構:在職員工:750元,退休人員:600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一級醫療機構:在職員工、退休人員均為400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在職員工:5000元以下,統籌基金支付82%,個人自理:18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5001元—10000元,統籌基金支付86%,個人自理:14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0000元以上,統籌基金支付90%,個人自理:10%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退休人員:在統籌段個人自理部分按在職職工自理部分的50%計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:在統籌段個人自理部分按在職職工自理部分的30%計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醫療保險人員類型:退休人員、在職員工、建國前老工人、二級乙等傷殘軍人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(城鎮居民醫療保險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項目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16種費用不能報銷:掛號費、特護費、出診費、會診費、體檢費、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費用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因交通事故、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,或因他人侵害行為造成傷害的,不在社保范圍之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由于工傷導致負傷、致殘或死亡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,不在社保范圍之內,應自費入院治療,出院后憑住院發票、清單等到社保局工傷保險科報銷額度,所以對于每一例外傷或骨折患者需要住院治療的,醫生應嚴格進行審核,在病歷入院錄里要認真詳細地寫明受傷的原因、時間、地點、受傷的方式、受傷的程度,每一項必須填寫詳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醫療原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因病施治,合理用藥,嚴格按規定使用自費藥品,參保人員住院治療需要使用自費藥品或部分自費藥品,必須證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,并辦理相關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在處方和病歷中,西藥和中藥的藥品名稱采用通用名,并標明劑型、用法,中藥飲片的名稱采用藥典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醫生根據病人的病情憑病歷處方,同時間、同品種不得分開兩張處方,原則上一次處方量。急性病以3-5天量為限;慢性病以7-14天量為限(中藥一次以5-7帖為限),中藥、西藥處方必須完整填寫好臨床診斷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◆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病歷、住院病歷要規范化書寫,門診嚴格掌握藥量,原則上急性病3-5天量,慢性病7-14天量,需要較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可延長到三十天量,出院病人一次帶藥不得超過半月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“參麥”不可列為住院患者的使用藥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錫虹橋醫院醫保辦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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